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慎选保证人

作者:张皓  更新时间 : 2013-02-04  浏览量:383

2002年3月1日,xx公司与山东桓台xx道路工程有限公司(下称桓台公司)签订了水泥买卖合同。中铁第xx工程局竹曲路项目经理部(下称项目部)为该合同做了保证,桓台公司如逾期付款由项目部代付。在此后的业务过程中,xx公司向桓台公司工地送水泥并开具水泥发票,桓台公司向项目部开具工程款收据,项目部将此款转付xx公司,如此共转付180万元。后因桓台公司和项目部人员撤走,且相互推诿,xx公司于2003年5月14日向曲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桓台公司和中铁第xx工程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(下称三公司)偿还欠款997491.75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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